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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增值税滞留票问题(一) (因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产生增值税滞留票问题)为避免增值税滞留票问题的产生,请认真根据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程序办理。有时购货方认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就不在再去认证.但金税工程中就会产生滞留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因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产生的滞留问题。请大家观注:第一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第二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凭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税法规定:纳税人购入存货,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发票(增值税等)丢失的,应提供相关购销(劳务)合同和销售(发包)方的发票存根(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进项税额和存货(商品,劳务)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增值税滞留票问题(二) (因为退货问题而产生增值税滞留票问题)为避免增值税滞留票问题的产生,请认真根据退货程序办理。有时销售方虽然做作废,但金税工程中还是有滞留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因为退货问题而产生滞留票问题,请大家观注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二、不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作废: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实际操作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值税专用发票退货和折扣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3、《申请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4、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5、《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6、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7、 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关于增值税滞留票问题(三)查实认定的滞留票需补交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1、将查实未入帐部分进行增加库存商品的处理。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进项 货: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2、已销未计入收入的按组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货:应交税金----销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3、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销售成本; 货:库存商品4、补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货:银行存款增值税发票已经形成滞留票,该怎么办?急!急!急!跳楼急!
造成滞留发票,就说明已经过了认证抵扣期限。这就要看是那一方的责任了。如果是开票方开出后没有送达给收票方,并且不能证明收票方已签收发票的情况下,收票方可以追究开票方进行赔偿损失。
但如果开票方按正常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将发票送达给收票方,收票方在足够认证发票期限内没有去认证发票,并且丢失发票的,那就由收票方承担责任。
税局对滞留发票的处理,一般是要双方进行核查的,对收票方没有此发票入帐的,也会进行补税和罚款。
发票逾期未认证形成滞留票,可在税务机关领取滞留发票信息采集申请单,填写详细的滞留票信息及形成原因,一般首次不会处罚。增值税发票逾期未认证的,其税额不得抵扣。购货方只能按普通发票入账,即税额计入成本。这是税务的规定,因此是不会给销售方带来什么麻烦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若公司逾期未认证抵扣的原因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公司是由于疏忽导致发票逾期未认证,不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则此发票不得抵扣,只能由公司承担此损失,公司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扩展资料: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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